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應以各種手段使被告產生自白以利犯罪之偵查
(B)若被告之自白足以採信,即不必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C)違法取得之證據,仍有證據能力
(D)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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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 C(43), D(711), E(0) #249379
統計: A(12), B(9), C(43), D(711), E(0) #249379
詳解 (共 3 筆)
#1373919
自白的任意性,指自白須出自被告的真意及自由意志,始足當之。
否則即屬非任意性自白。常見非任意性自白的取得方式,有:
(一)強暴:例如拷問凌虐、刑求逼供。
(二)脅迫:例如在被告面前毆打其它被告,使其產生畏怖心。
(三)利誘:有金錢上的利誘及以其它法律上的優惠誘使被告自白。
(四)詐欺:施用欺罔方式使被告陷於錯誤而為自白。
(五)違法羈押:例如檢警機關羈押被告超過二十四小時仍未移送法院,繼續羈押。
(六)其它不正之方式
來源: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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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678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582號(民國 93年7月23日)
爭點: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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