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納稅須依法律為之,此稱之為:
(A)租稅法律主義
(B)租稅社會主義
(C)租稅經濟主義
(D)租稅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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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6), B(14), C(21), D(3), E(0) #249384

詳解 (共 1 筆)

#837776

依據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是謂租稅法律主義。惟所謂租稅法律主義,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且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217號(民國 76717

爭點:財政部就抵押債權人利息所得認定方法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理由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主義」,其主要意旨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課徵租稅固不得違反上述意旨。惟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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