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時:
(A)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應隨同院長提出辭職
(B)行政院院長可要求立法院覆議不信任案
(C)總統可以慰留因不信任案通過而提出辭職的行政院院長
(D)行政院院長應諮詢總統意見後,再考慮是否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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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4), B(707), C(163), D(86), E(0) #249382

詳解 (共 10 筆)

#467078

 
釋字第 387 號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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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12
不信任案過後內閣成員應全部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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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04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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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73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應隨同院長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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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90

民國 84年10月13日釋字第 387 號:-->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現已不適用。

89年4月25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83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 --> 憲修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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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118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
(共 3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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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757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387號(民國 841013

爭點:立委改選後閣員應總辭?

解釋文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規定甚詳。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

1)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2)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3)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     統解散立法院。4)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就憲法精神言,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對行政院院長離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應隨同院長應否總辭雖無明文規定,但依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此一規定主要精神,即在使新任行政院長有權重新遴選其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提請總統任命,組成新的執政團隊。

蓋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居於領導地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乃構成國家行政決策核心與負責行政運作的重任,而此一重任自非院長一人所得獨力完成,有賴行政院整體執政團隊之通力合作始克有成。在其獲得總統任命後,自應賦予充份權限遴選其內閣核心團隊,以貫徹其政治責任,因此行政院院長辭職時,原有執政團隊自應隨同總辭,俾新任院長能有重新銓衡遴選之空間,若現有執政團隊不必總辭,勢必增加新任院長組閣及爾後在施政上協調運作之困難,有違責任政治之要求。

就憲法慣例言,中央政府遷台以來,行政院院長 已歷經十一次更動,基於憲政精神不論其內閣成員更動幅度大小,其在任之政務官均隨之提出總辭,而後再由新任行政院院長遴定人選提請總統任命。每次雖有部分成員並未異動,但在程序上仍循例總辭,由新任院長重新提請任命,並重新宣誓就任等程序辦理,即以民國八十八年二月第四屆立法委員就任時,當時有關行政院院 長之任命程序,憲法增修條文已修正為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且總統亦無更動蕭院長之意,院長人選未更動,原可不必總辭,但當時在野黨委員認為 改選後之立法院,係呈現新的民意,行政院仍應配合總辭,基於尊重立法院,因此當時行政院蕭院長及全體閣員乃辦理總辭並呈請總統重新任命。

(資料來源:行政院院長辭職,內閣應隨同總辭,許毓圃。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89/C/CL-C-089-0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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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017
沒有禮貌性辭職了喔?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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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941
請問 實務上有全部辭職嗎??? 這個法是不是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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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426
本文> C55 行長:總統提名,...
(共 1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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