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納稅義務人王先生有一20歲子在美國就讀紐約大學,並在曼哈頓租屋居住,另外也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也有相關醫療支出,所有支出均取得合法憑證並符合相關規定,王先生於申報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採列舉扣除額方式下列針對納稅義務 人王先生申報該名受扶養子女得列報之扣除額中,何者為不得減除之項目?
(A)房屋租金支出
(B)醫藥生育支出
(C)教育學費
(D)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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