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有一位 20 歲兒子在美國就讀紐約大學,並在曼哈頓租屋居住,另外也在當地投保
人身保險、也有相關醫療支出,所有支出均取得合法憑證並符合相關規定,王先生於申報 105 年度
綜合所得稅時係採列舉扣除額方式。下列針對納稅義務人王先生申報該名受扶養子女得列報之扣除
額中,何者為不得減除之項目?
(A)房屋租金支出
(B)醫藥生育支出
(C)教育學費
(D)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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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28), C(47), D(27), E(0) #1719591
統計: A(285), B(28), C(47), D(27), E(0) #1719591
詳解 (共 3 筆)
#3671188
題目好長答案好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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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 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 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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