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縣(市)議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但下列何種議程可不受議員出席人數之限制而進行?
(A)施政報告及質詢
(B)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C)議決縣(市)自治規章
(D)議決縣(市)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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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 B(37), C(5), D(66), E(0) #168802

詳解 (共 3 筆)

#923754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3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非有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議員、代表過半數或達本法及本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本法及本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進行施政報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代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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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87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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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957
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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