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於債務人與其履行輔助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履行輔助人應自行負責,債務人無庸對其行為負責
(B)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即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C)履行輔助人縱非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仍應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D)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關免除對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之特約絕對無效
統計: A(36), B(979), C(221), D(36), E(0) #820289
詳解 (共 3 筆)
在上述條件下之使用人,例如運輸承攬人、飛機或船舶等運輸人、船舶主人、旅館主人、倉儲業者等等,皆可視為債務人之使用人,因債務履行輔助人之債務人的使用人,在業務活動範圍做分工,對債務之過失等等自應分擔相當法律責任,並以契約訂定其使用人債務分擔範圍。
有關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 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B)僱用人不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不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C)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但契約債務人不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D)僱用人不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但契約債務人能證明選任履行輔助人及監 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 答案:C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履行輔助人之行為在債之義務及其履行之範圍內即視為債務人自己之行為,而由債務人對此一擬制之行為負責。在此,若自過失責任主義之觀點出發,則債務人應僅就其選任及監督履行輔助人之過失負其責任,惟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文卻將履行輔助人之行為視為債務人之行為,進而令債務人承擔無過失的擔保責任,其理由乃在於債務人藉由履行輔助人履行債務,即應由債務人承擔因此所生之風險,而由債務人擔保履行輔助人行為之正確性。
「代理人」或「使用人」,學說稱之為「履行輔助人」。
試舉例: 雇用人:今天我的員工不小心讓客人受傷了,我只要能舉證在雇用時有謹慎挑選員工(能力符合業務內容),並且給與員工適當的職前訓練,我就有機會免責。 契約債務人:不管我今天選任員工或是監督員工是否有過失,我都必需因為契約之不履行而負責。
| 第 224 條(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