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和乙在修剪花木契約中約定,由乙負責使丙為甲修剪花草。若丙不為給付時,法律效果如何?
(A)甲和乙間的契約無效
(B)丙對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和乙間的契約效力未定
(D)乙應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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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641), C(361), D(8767), E(0) #1266158

詳解 (共 10 筆)

#1321215
民法268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乙),約定由第三人(丙)對於他方(甲)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丙)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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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882

簡單說,契約是由甲跟乙簽訂,而甲方在契約上有受其損害時,當然由簽訂的乙方負相關責任。

其他乙方有跟丙方約定之事項,那是乙方跟丙方的問題,無關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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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127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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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130

關於債務人與其履行輔助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履行輔助人應自行負責,債務人無庸對其行為負責 
(B)
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即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C)
履行輔助人縱非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仍應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D)
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有關免除對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之特約絕對無效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民法概要【四等財稅行政】#21407答案:B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在上述條件下之使用人,例如運輸承攬人、飛機或船舶等運輸人、船舶主人、旅館主人、倉儲業者等等,皆可視為債務人之使用人,因債務履行輔助人之債務人的使用人,在業務活動範圍做分工,對債務之過失等等自應分擔相當法律責任,並以契約訂定其使用人債務分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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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444

丙從頭到尾都沒有和甲簽約

如違約的話,應是乙要賠償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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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765
甲和乙在修剪花木契約中約定,由乙負責使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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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078
乙對甲負責,丙對乙負責;丙不為給付,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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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267
《民法》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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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835
(A) 甲和乙間的契約無效 ❌◈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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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844
(A) 甲和乙間的契約無效 ❌◈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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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22705
未解鎖
乙應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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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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