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B)胎兒,關於可享受之利益與應負擔之義務,有當事人能力
(C)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當事人能力
(D)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統計: A(512), B(5327), C(502), D(569), E(0) #1266167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有關權利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出生後未能活存24小時以上者,不能取得權利能力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推定為既已出生
(C)非法人之團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D)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五等答案:D
(A)在他存活的24小時內仍有「權利能力」。 依據民法第6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簡言之就算出生後只存活12小時就死亡,在他存活的12小時內仍有「權利能力」。
(B)「視為」既已出生。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C) <非法人之團體>無「權利能力」。 一、依據民法第26條之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二、<非法人之團體>與法人之差別在於<法人>有「權利能力」,而<非法人之團體>無「權利能力」。
(D)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依據民法之規定,<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照>之時,除其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終於<解散清算>完了時。 設立中公司為將成立之公司的前身和基礎,則其應具有社團屬性,但尚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具有權利能力,所以屬於無權利能力的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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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鐵路-佐級-法學大意(第二天)#52583
答案:B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以下之主體具有當事人能力:
(1)有權利能力者,即自然人或法人。
(2)胎兒,就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
(3)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4)中央或地方機關。
(B)胎兒,關於可享受之利益與應負擔之義務,有當事人能力
行訴: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民訴:有權利能力者(自然人、法人)、胎兒關於可享受之利益、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刑訴:原告:檢察官
自訴人:自然人、法人
被告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不等於有訴訟能力
有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20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