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5/18)
通說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要具有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失之主觀心態。但有少數說認為,加重結果犯之著眼點,既然在於基本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危險上,只要客觀上結果加重發生為已足,不須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6/09)

刑法第17條之「預見」意義範圍?

實務:僅「客觀」之遇見可能性(一般人標準)。若主觀上有遇見,而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

學說:須「兼具」客觀、主觀之預見可能性,始能判斷行為人能否承擔

7F
棒! 小一上 (2021/07/08)

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

「條件理論+客觀歸責」或實務上「相當因果關係」並不有結論上的差異。

11.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