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條之「預見」意義範圍?
實務:僅「客觀」之遇見可能性(一般人標準)。若主觀上有遇見,而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
學說:須「兼具」客觀、主觀之預見可能性,始能判斷行為人能否承擔
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
「條件理論+客觀歸責」或實務上「相當因果關係」並不有結論上的差異。
11.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