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
刑法之正當防衛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1040 號判例即謂:「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12.甲乙雙方因口角互毆,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