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性侵害防治法中明訂各中小學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的課程時數與內容。請問 下列何者不是該法所明訂的課程?
(A)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B)性侵害罪犯 之懲治
(C)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D)兩性平等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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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472), C(53), D(102), E(0) #56133

詳解 (共 3 筆)

#350178

名  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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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7805

法規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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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809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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