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投信事業應有具備法定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等專業機構擔任專業發起人,下列何者非基金管理機
構之資格條件?
(A)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B)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包括接受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公開募集之基金資產
總值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C)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D)成立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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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645), C(321), D(853), E(0) #2342920
統計: A(172), B(1645), C(321), D(853), E(0) #2342920
詳解 (共 5 筆)
#4481771
第 8 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
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
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
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
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
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一、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
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
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值不得
少於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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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683
把全權委託帳號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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