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若依我國相關法令判斷,下列對於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 交通事件的行政救濟,行為人不服交通單位的裁罰處分,可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B)當行政機關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以致損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可直接向該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變更原處分
(C)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對於適合調解的民事事件,可裁定強制調解,若不 經過調解,則可以直接進入民事訴訟審理
(D)人民要提起訴願,須在收到行政處分書六十日內提出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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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1), C(52), D(27), E(0) #3136398
統計: A(25), B(81), C(52), D(27), E(0) #3136398
詳解 (共 2 筆)
#5947108
解析:
(A)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以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為之,無須經訴願程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之判決不服者,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註: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優先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配合修正。)
(C)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D)依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2023年7月5日)。行政訴訟。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85-349539-37538-1.html
民事廳(2019年12月4日)。什麼是調解?。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38-4869-5fe7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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