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甲到場接受詢問,漏未告知甲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甲因此自
白犯罪,則甲於警詢中自白之證據能力判斷,以下何者正確?
(A)甲之自白無證據能力
(B)應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C)該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如經證明警察違背程序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係出於甲之自由意思
者,仍有證據能力
(D)如勘驗警詢錄音紀錄可以證明甲之自白係出於任意性,仍有證據能力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漏未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未解鎖
惡意:第 158-2 條違背第九十三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