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以公開招標辦理第2次開標,仍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才可以開標
(B)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若有1家廠商投標亦可辦理
(C)經常性採購,應建立5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D)辦理第1次公開招標的分段開標,在價格標階段仍須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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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38), C(18), D(67), E(0) #3010593
統計: A(18), B(238), C(18), D(67), E(0) #3010593
詳解 (共 5 筆)
#5797382
| 項次 | 情形 | 家數規定 |
| 一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開標。 |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
| 二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標。 | 得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由招標機關決定。 |
| 三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三次以後開標。 | 無。不論金額大小均得開標。 |
| 四 | 公開招標,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 | 如無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有低於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可評定最有利標者,應即決標。 |
| 五 |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 | 第二階段以後之投標及開標,無廠商家數限制。 |
| 六 |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 | 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
| 七 |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 |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 八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辦理。 |
| 九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 有。須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採購。 |
| 十 |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僅一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 十一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 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
| 十二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 1、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一次公開徵求結果僅取得一家或二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欲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2、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家數為數甚多時,得擇價格較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擇符合需要之最低標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得依標價次序,由價格較低者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價。 |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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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7381
| 項次 | 情形 | 家數規定 |
| 一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開標。 |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定義,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 |
| 二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標。 | 得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由招標機關決定。 |
| 三 |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三次以後開標。 | 無。不論金額大小均得開標。 |
| 四 | 公開招標,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 | 如無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有低於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可評定最有利標者,應即決標。 |
| 五 |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分段投標或分段開標。 | 第二階段以後之投標及開標,無廠商家數限制。 |
| 六 |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辦理開標。 | 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
| 七 |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 |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資格審查後,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 八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 無。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辦理。 |
| 九 |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 | 有。須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名單建立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採購。 |
| 十 |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僅一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
| 十一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應徵廠商。 | 無。僅一家廠商應徵,亦得辦理。 |
| 十二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 | 1、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一次公開徵求結果僅取得一家或二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欲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2、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廠商家數為數甚多時,得擇價格較低且符合需要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擇符合需要之最低標廠商議價。未能完成議價時,得依標價次序,由價格較低者起,依序洽其他符合需要者議價。 |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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