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所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及決標規定,但不包含下列何種情況?
(A)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B)機關在開標後,發現廠商有以不實文件投標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C)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70%,可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處理
(D)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1條公告及書面通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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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5), C(225), D(52), E(0) #3010598
統計: A(42), B(45), C(225), D(52), E(0) #3010598
詳解 (共 4 筆)
#6540993
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所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及決標規定,但不包含下列何種情況?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2 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稱得不適用之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指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A)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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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機關在開標後,發現廠商有以不實文件投標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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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70%,可不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58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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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1條公告及書面通知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61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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