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 公務人員任用行為的法律性質為:
(A)行政命令
(B)私法契約
(C)須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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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4), C(1778), D(98), E(0) #1422908
統計: A(159), B(34), C(1778), D(98), E(0) #1422908
詳解 (共 1 筆)
#5553072
任用:
指透過考試、銓敘、升等合格者,並由政府授與職位,亦包含透過指派(如中央各部會首長)等方式。換言之,資格符合且經一定程序,由政府授予職位者,稱為任用;縱然實務上亦有「遴用」、「派任」等用語,本質上與任用並無不同。
經任用後,人民取得公務員身分,並發生公法上勤務關係。而任用為一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因此關於行政處分的相關規定亦應適用。
指透過考試、銓敘、升等合格者,並由政府授與職位,亦包含透過指派(如中央各部會首長)等方式。換言之,資格符合且經一定程序,由政府授予職位者,稱為任用;縱然實務上亦有「遴用」、「派任」等用語,本質上與任用並無不同。
經任用後,人民取得公務員身分,並發生公法上勤務關係。而任用為一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因此關於行政處分的相關規定亦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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