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
(A) 直接故意
(B)過失
(C)錯誤
(D)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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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872), C(6), D(65), E(0) #144930

詳解 (共 4 筆)

#125472
上面弄錯了

無認識過失(疏虞過失):刑法第14條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有認識過失(懈怠過失):刑法第14條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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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12
例如..在路上飆車..明知到有撞傷人的危險.萬一撞上了..也不是故意去撞的..這就叫做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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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04
how to tell B fro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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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20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其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屬於直接故意。

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屬於間接故意,又稱為未必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其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屬於懈怠過失,又稱為有認識過失。

其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屬於疏虞過失,又稱為不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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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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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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