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
(A)直接故意
(B)過失
(C)錯誤
(D)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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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5315), C(26), D(249), E(0) #135817

詳解 (共 2 筆)

#224325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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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77
  • 明知故
  • 注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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