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之限制規 定,其適用對象為:
(A)大陸居民
(B)香港居民
(C)澳門居民
(D)大陸、香 港、澳門居民均適用。[遺1、89年5月19日台財稅第08900315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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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0), C(1), D(50), E(0) #286014

詳解 (共 1 筆)

#228298
按89年5月19日台財稅第0890031525號函,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符合規定之香港、澳門居民,其繼承臺灣 地區人民之遺產,依同條例第38條規定,係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繼承 之規定,不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而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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