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所得稅法規定,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
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
人每年可扣除多少元?
(A)10 萬元
(B) 12 萬元
(C) 15 萬元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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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27), C(12), D(102), E(0) #2577304
統計: A(4), B(227), C(12), D(102), E(0) #2577304
詳解 (共 3 筆)
#4485392
今(108)年7月底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符合衛福部的「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民眾在明(109)年5月報稅時,就可以檢附文件申報扣除,減輕家庭裡有長照需求者的繳稅負擔。
倘若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中的一項,不可以扣除:
一、適用稅率在20%以上:在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仍在20%,或者採本人或者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二、股利選擇分開計算者:選擇股利與盈餘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基本所得稅額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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