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特別扣除額定有「排富
條款」,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稅率在一定標準以上者,不得扣除?
(A)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B)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C)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D)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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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81), C(7), D(10), E(0) #2577309
統計: A(37), B(281), C(7), D(10), E(0) #2577309
詳解 (共 2 筆)
#4485413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標準如下: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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