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散布電腦病毒程式,致數人之電腦檔案因而受損,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文書罪
(B)第三百五十八條之入侵電腦罪
(C)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變更或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D)第三百六十條之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80), C(100), D(744), E(0) #268840

詳解 (共 2 筆)

#1016976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依據該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3141&Page=10202&Index=9&WID=3ee9c9ee-f44e-44f0-A431-c300341d9f77

3
0
#6663932
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刑法中的一個罪章,主要是針對「使用電腦設備做出的犯罪行為」而訂定,包含了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 358 )、破壞電磁紀錄罪(刑法§ 359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 360 )和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刑法§ 362 )等四項罪名。

散播網路病毒主要觸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360條(無故干擾電腦罪)和第362條(無故製作與使用有害程式罪)。

刑法第361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3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