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甲公司97年度經核定虧損200萬元,另有土地交易所得150萬元;98年經核定
純益額250萬元,設符合盈虧互抵條件,則可抵97年度之虧損為若干?
(A)50萬元
(B)150萬元
(C)200萬元
(D)250萬元。〈所39、財政部76.09.22台
財稅第7585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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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7), C(84), D(3), E(0) #312203
統計: A(35), B(17), C(84), D(3), E(0) #312203
詳解 (共 2 筆)
#700663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編者註:已改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各該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可免先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但出售土地之損失,亦不得併入前3年核定虧損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說明:茲例示如次:設某公司上7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萬元,另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出售土地之免稅所得100萬元。又本76年度純益額為2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75年度核定虧損時,其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100萬元,可免自該年度核定虧損中抵減,即逕以虧損額12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200萬元中扣除。(財政部76.09.22台財稅第7585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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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83
其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100萬元,可免自該年度
核定虧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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