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下列有關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直接強制實施前無須告戒程序
(B)直接強制之對象本無義務存在
(C)經直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方得轉換為間接強制
(D)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亦屬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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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2), C(40), D(346), E(0) #313438
統計: A(31), B(32), C(40), D(346), E(0) #313438
詳解 (共 2 筆)
#6062544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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