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決標之單價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於辦理決標公
告時決標金額填列為新臺幣5,000元,尚屬適法。
(B)複數決標案件,決標
公告時決標金額應合併計算填列。
(C)有一採購案,原契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機關因業務需要而追加新臺幣8萬元,依規定仍應辦理定期彙送。
(D)減價收受金額之計算得預先於契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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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9), C(33), D(130), E(0) #3095611
統計: A(12), B(19), C(33), D(130), E(0) #3095611
詳解 (共 1 筆)
#5882377
(C)
機關傳輸政府採購資訊錯誤行為態樣
辦理契約變更追加價款逾10萬元者,或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未逐次辦理決標公告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
故追加8萬元,無須辦理定期彙送。
(D)
施行細則98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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