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貸款,如已徵提足額擔保,下列何者敘述是錯誤的?
(A)
借款人如為補強信用,仍可主動提供一般保證人
(B)貸款人就業不久,恐無負擔能力,
得徵提連帶保證人
(C)銀行辦理擔保貸款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D)銀行未來求償時,應
先就借款人求償,不足部分得向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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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3), B(3852), C(216), D(332), E(0) #609205
統計: A(603), B(3852), C(216), D(332), E(0) #609205
詳解 (共 4 筆)
#3566864
銀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第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 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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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443
銀行法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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