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司設立登記後幾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A)3 
(B)6 
(C)9 
(D)12。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8), B(758), C(16), D(62), E(0) #1513656

詳解 (共 2 筆)

#2944584
第十條(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共 2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606806

公司法 第 10 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9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97234
未解鎖
公司設立登記6個月內不營業可以命令解散
(共 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