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已經廢除
(B)先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判例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
(C)先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有判例全文可資查考而未經停止適用,效力與未經選編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D)先前依法選編之判例,均已失效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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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8), C(50), D(360), E(0) #2990306
統計: A(31), B(18), C(50), D(360), E(0) #2990306
詳解 (共 3 筆)
#6158059
法院組織法 第 57-1 條
1.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2.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3.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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