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設某甲在台中市內有五處房地所有權,第一處由其本人設籍者0.5公畝,第 二處由其父親設籍者0.5公畝,第三處由其未成年之長女設籍者1.5公畝,第 四處由其配偶設籍者0.8公畝,第五處由其成年之長子設籍者1.5公畝,均作 自用住宅使用。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台中市稅捐處得核准之方式,申請按優 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之房地面積為多少?
(A)2.5公畝
(B)3公畝
(C)3.5公畝
(D)4.8公畝。[土17、土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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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2), C(8), D(11), E(0) #284737
統計: A(87), B(62), C(8), D(11), E(0) #284737
詳解 (共 3 筆)
#226809
土細8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處
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9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0.5(本人)+0.5(父親)+1.5(已成年子女)=2.5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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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83
條文有改了喔
土細8: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所以假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可以自行選擇一處的話當然是選未成年長女的1.5公畝來申請自用住宅地價
這樣一來答案是否應改為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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