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設某甲在新北市內有5 處房地所有權,第1 處由其本人設籍者1 公畝,第2 處由其父親設籍者0.5 公畝,第 3 處由其未成年之長女設籍者0.5 公畝,第4 處由其配偶設籍者0.5 公畝,第5 處由其成年之長子設籍者1 公畝,均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據土地稅法規定,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得核准申請按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之房地面積為多少?
(A)1 公畝
(B)2.5 公畝
(C)3 公畝
(D)3.5 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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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41), C(29), D(13), E(0) #523302

詳解 (共 2 筆)

#973606
土地稅法第17條III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本人設籍1 公畝+父親設籍0.5 公畝+長子設籍1 公畝=2.5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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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70732
適用順序:本人一>配一>未成年子女一>父母一>成年子女一>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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