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易科罰金?
(A)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5 月
(B)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6 月
(C)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7 月
(D)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6 月,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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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 B(211), C(6064), D(1962), E(0) #2354737
統計: A(565), B(211), C(6064), D(1962), E(0) #2354737
詳解 (共 9 筆)
#4086667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但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而未聲請者,得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易服社會勞動。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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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182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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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4771
A B皆是6個月內
那C D都超過6個月
為什麼D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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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332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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