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因 A 積欠債務避不見面,駕車前往 A 住處討債,見 A 騎乘機車自外返回,即以車輛阻擋,將 A
強拉下機車,恫稱如不提出擔保,即要斷其手腳,A 甚害怕而趁隙掙脫逃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構成刑法第 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B)甲構成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
(C)甲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甲為索討債務,尚無從認定其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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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6), B(1201), C(1318), D(2638), E(0) #2354747
統計: A(4366), B(1201), C(1318), D(2638), E(0) #2354747
詳解 (共 10 筆)
#4511976
刑法第 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成立
→→需要持續相當時間
依題示:「A 甚害怕而趁隙掙脫逃離」,難認已持續相當時間
105台上1168
「⋯⋯,如已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使其進退舉止不得自主達於一定期間者,自應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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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932
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2條,妨害自由罪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其因而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另有傷害故意外,不另成立傷害罪。
(最高法院刑事30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參照)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05條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所以A不成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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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5187
本身討債…不就是你跟我借錢,理當要還我
再者題目中的行為意圖不就是我要拿回我的錢
結論:D答案不就是對的
題目中如果說是不法所得,可能是利息很高的地下錢莊
話說民法不是說過 依據法律上 違法行為不能論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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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706
D選項
為了拿回自己所有的欠款,不是為了不法所有(目的是合法的)
但手段不合法(恐嚇)
所以D選項的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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