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不滿其女友乙移情別戀,於是將乙之前寄給他之充滿濃情蜜意的電子郵件列印封緘後,寄給乙 之現任男友丙,作為報復。甲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無罪
(B)甲應負妨害書信秘密罪責
(C)甲應負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責
(D)甲應負誹謗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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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99), B(1286), C(701), D(162), E(0) #2354750

詳解 (共 6 筆)

#4196077

刑法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是自己的所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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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190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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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553

(C)較冷門得條文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補充: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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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438
這題是在考對法條的文義熟不熟,分則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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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937
刑法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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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424
我猜C選項不成立的原因是因為:

刑法第318條之1的構成要件是:「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但甲是將乙寄給他的郵件列印,甲是收件人,而且甲是從自己郵件帳號下載那封郵件的,所以那封郵件已經是甲的了,並非「他人」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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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B不可能,因為甲是先將電郵封緘後寄給丙,並非自己開拆他人封緘信函。(有部分學說與實務見解肯定加了峰間的電郵也是第315條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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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也不可能,因為一來甲是只寄給丙,並非散布於眾;二來該情書電郵也非足以毀損乙名譽(就前男友而已啊);三來乙曾經寄給甲的情書電郵也確實是兩人相愛的證據,係真實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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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錯歡迎不吝指正,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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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3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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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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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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