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符姓名法規之規定?
(A)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用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之配偶姓名為準
(B)日本籍配偶可以其日本護照的「鈴木信三」日本姓名,與國人辦理戶籍結婚登記
(C)喪失我國國籍後取得美國國籍者,可以外文音譯方式「保羅陳」,辦理回復國籍
(D)國人與外籍配偶所生子女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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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5), C(246), D(13), E(0) #1788917

詳解 (共 1 筆)

#2844313
姓名條例第1條(本名)  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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