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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6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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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68937 |
科目:
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68937
年份:
107年
科目:
戶籍法規大意
12 下列何者不符姓名法規之規定?
(A)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用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之配偶姓名為準
(B)日本籍配偶可以其日本護照的「鈴木信三」日本姓名,與國人辦理戶籍結婚登記
(C)喪失我國國籍後取得美國國籍者,可以外文音譯方式「保羅陳」,辦理回復國籍
(D)國人與外籍配偶所生子女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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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girll2778
B1 · 2018/06/10
推薦的詳解#2844313
未解鎖
姓名條例第1條(本名) 中華民國國民,...
(共 5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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