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項財產,非為公同共有?
(A)繼承人有數人時,未分割的遺產土地
(B) 合夥動產
(C)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
(D) 祭祀公業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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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89), C(529), D(370), E(0) #930169
統計: A(110), B(189), C(529), D(370), E(0) #930169
詳解 (共 10 筆)
#1151807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關係包括三大部分:
1. 專有部分: 係指建築物在"構造上" "使用上"可獨立 且得為單獨所有權之標的者
2. 共用部分: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民799)
3.區分所有建築物所座落之基地的權利
摘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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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242
公同共有人及權利規定於民法第827條
A選項 民法第1151條
B選項 民法第668條
C選項 民法第799條第4項 共有部分及其基地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績之比例定之
D選項 祭產係公同共有性質 (司法院 22年院字第8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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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334
租一個位子但是登記人是土地是管理人所有,所以稱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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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331
祭祀公業之土地 靈骨塔,塔位區,墓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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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103
互有
數人區分一棟建築物,區分專有與共有,有關共有部分(比如樓梯),性質上為【互有】,互有的特性是【附屬物】與【不能分割】,亦即不能將樓梯分割出來單獨處分。
799(建築物區分所有)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這裡共有被定性為互有
故 (B) 共有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公同共有 ~互有
共有
一個所有權多人享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分割前,無個人應有,而是對抽象之全部使用收益,比如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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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12
5F是指例如大樓中庭或公共空間,每戶"分別"持有多少坪而不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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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046
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 這樣不也算公同共有嗎? 實在不明白,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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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63
C是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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