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五院遇有爭執時,依照憲法之規定,得由何人召集會商解決之?
(A)立法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行政院院長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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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47), C(168), D(3685), E(0) #152642
統計: A(187), B(47), C(168), D(3685), E(0) #152642
詳解 (共 2 筆)
#1451819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
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
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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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955
憲法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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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地方制度法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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