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內容,下列對於與社會工作員及社會行政人員有關的業務規定,何者錯誤?
(A)社會工作員在人口販賣案件偵查審理期間人身有危險者,司法警察機關應派員執行安全維護
(B)社會行政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C)司法警察、檢察官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得請社工人員協助
(D)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親屬及相關專業人員或社工人員應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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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72), C(297), D(719), E(0) #363460
統計: A(71), B(72), C(297), D(719), E(0) #363460
詳解 (共 3 筆)
#459221
d.應改成「得」(不一定)。「應」是一定要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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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994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雖然看到法條,還是覺得D為什麼錯?該不會是"應"或"得"的差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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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402
| 第 24 條 |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 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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