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一般所了解德國對於社會法體系分為三類,下列何者不屬其範圍?
(A)社會預護
(B)社會發展
(C)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
(D)社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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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529), C(67), D(329), E(0) #363465

詳解 (共 2 筆)

#440656

A.社會預護 (以社會保險為典型):目的在事前預防社會風險。給付原因/要件:有一定之先行給付,例如保險費之給付。

D.社會補償:目的為特別犧牲所構成之補償。給付原因/要件:有因給付,例如戰爭或犯罪致損害。

C.社會救助:目的保障人民生存之最低基準。給付原因/要件:無因給付判斷標準:是否有保障需求

C.社會促進:目的降低人民個體間生活差異、促進個體發展「機會均等」,達成社會平衡與福祉最大化。 給付原因/要件:立法者對給付要件有較大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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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341

為德國學者Zacher對社會法體系所提出的「新三分說」主張

  1. 社會預護:係指風險尚未發生以前即已存在的保障關係,由保險共同體繳交保費的先行給付,對未來不可預期的風險,如疾病、生育、死亡、失業等。
  2. 社會補償:係以稅收為財源,透過國家共同體,就人民因為特別犧牲或基於其他原因事實,所提供的補償,如戰爭、暴力犯罪。
  3. 社會促進與社會扶助:前者係建立在機會均等與相同社會生活開展可能性的基礎,如勞動促進、教育促進、子女津貼;社會扶助則是基於保障弱勢族群基本生活的社會思想而生,如老人扶助、生活扶助。
  給付原因 制度(舉例)
社會預護 社會風險發生 年金、疾病、長期照護、職災意外與失業保險
社會補償 對特別犧牲者之補償 照護行政、不真正職災意外保險
社會促進 機會平等 家庭給付衡平、教育與就業促進
社會扶助 確保最低基本生存 社會救助、基本安全、少年扶助、生活費用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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