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未於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
票明細表,其未逾 30 日者,將處以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不得超 過新臺幣 12,000 元之何種罰則?
(A)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納金
(B)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報金
(C)每逾 3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納金
(D)每逾 3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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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43), C(114), D(96), E(0) #2909715
統計: A(61), B(243), C(114), D(96), E(0) #2909715
詳解 (共 3 筆)
#5431788
第 49 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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