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由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主要與憲法保障何種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
(A)居住遷徙自由
(B)秘密通訊自由
(C)人身自由
(D)集會遊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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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8190), C(788), D(576), E(0) #430066
統計: A(82), B(8190), C(788), D(576), E(0) #430066
詳解 (共 10 筆)
#698703
通訊監察書=監聽票=>密秘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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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254
法官核發,就不會有題目所述與意旨不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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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97
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
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
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
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
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
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
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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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96
這題目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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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259
正當之程序規範與秘密通訊自由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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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303
通訊監察書之申請與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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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261
通訊監察書是監視被調查人的電話等通訊設備,像是裝竊聽器等等
所以是秘密通訊自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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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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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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