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創制、複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創制與複決之實施,係為避免立法機關怠於立法或立法獨裁,以彌補代議政治之缺失
(B)複決包括人民對於憲法修正案或法律,以投票決定是否通過之權利
(C)創制包括人民得依法律規定之程序提出法案,促使立法機關修改法律之權利
(D)複決包括立法原則之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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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764), C(1627), D(4183), E(0) #1351417
統計: A(430), B(764), C(1627), D(4183), E(0) #1351417
詳解 (共 10 筆)
#1443903
(D) 改為→立法原則之“創制” 《公投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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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373
(D)複決包括法律之複決、或重大政策之複決。
而創制是包括立法原則之創制或重大政策之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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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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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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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911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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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8950
一、法律之 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 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 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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