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各種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下列何者錯誤?
(A)婦女保障名額之目的,在於保障婦女參政權
(B)立法委員之政黨當選人名單中,婦女名額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C)區域立法委員之婦女保障名額,應以法律定之
(D)各種選舉婦女當選名額之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統計: A(169), B(1520), C(3215), D(1472), E(0) #2350865
詳解 (共 10 筆)
婦女保障名額相關之法律條文
憲法 第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D)對
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B)對,(C)錯,區域立委並未規定婦女保障名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7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B)對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
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
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
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
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
四人增一人。
https://www.cec.gov.tw/old_upload/0/1000/attach/25/20090609163740.pdf
(A)各政黨在立法委員選舉,推出女性候選人名額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B)縣市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名額每超過四人,應有女性當選名額一人
(C)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當選名單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D)各政黨在立法委員總席次中,女性當選人名額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立法委員之政黨當選人=我們平常說的不分區啦.....
選B的人舉手~
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
實務上目前區域立委都是單一選區(只有一人當選),某些選舉分區也只有產生一名立委,設定婦女保障名額根本無從適用某些選舉區的區域立委 FROM:yamol
區域無婦女,可以解很多題
憲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34位不分區立委當中女性不低於二分之一(1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