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 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多久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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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7), B(156), C(248), D(31), E(0) #6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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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70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5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
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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