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如於會期內多久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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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37), C(136), D(67), E(0) #307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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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310863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 規定,立法院如於會期內 一個月 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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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與關鍵規定
根據該條例第 95 條,主管機關於實施下列事項前,應經 立法院決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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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研究交流協會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直接通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直接通航。
- 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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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時限與擬制同意
- 一個月時限:立法院必須在會期內的一個月內進行決議。
- 視為同意:若逾期未決議,則在法律上產生「視為同意」的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即可依法執行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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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考點比較:重大突發事件之處置
依據同條例 第 9 條,若遇重大突發事件(如影響重大利益或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行政院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台灣人民進入大陸。此種情況的立法院決議時限同樣為 一個月,逾期未決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時,得由行政院先行公告,事後再送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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