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民法第 164條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定行為時,由何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A)最先通知之人有報酬請求權
(B)最先完成之人有報酬請求權
(C)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D)數人分別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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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674), C(57), D(18), E(0) #42996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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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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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521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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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385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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