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民法規定,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應由何人負賠償責任?
(A)商品之零售商
(B)商品之批發商
(C)商品之製造人
(D)商品之製造人、批發商與零售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統計: A(47), B(39), C(1262), D(947), E(1) #143666
詳解 (共 10 筆)
(有錯請糾正!~謝謝)
191-1Ⅰ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C正確)
191-1最後一句: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我查教育部國語辭典….....輸入是指: 外國或外地的貨物輸入本國或本地。 例如台灣市面上賣的奶粉有很多是國外品牌~而由台灣代理商輸入台灣~所以那公司就叫商品輸入商吧!~(所以零售商、批發商都不是商品製造人也不是商品輸入業者→ABD錯。)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Ans:我想這題應該是單純的問我框起來的那句話。大家都想的太複雜了。所以只要回答商品製造人就行了,而且題目也沒說商品是跟誰買的所以無法得知商品輸入業者是誰!
而6F大大問的題目明顯的說甲從大賣場買一台全新的電視,所以大賣場為商品的輸入業者,自然該與製造人負相同的責任!
- 「消保法規定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關係;第7條第三項特別提到商品傷害到第三人時,企業經營者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消保法第八條又規定經銷人也要負賠償責任,但是第191條之一似乎沒有要經銷人負責任的構成要件。第191條之一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及「商品輸入者」,但中間的經銷人並不在第191條之一規定範圍內。消保法第8條則有「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
參考資料:談新修正債編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 孫森焱教授 http://www.scu.edu.tw/lex/a3-2-2000-11.htm
整理一下,要負賠償責任的是製造商跟輸入業者
輸入業者不包括賣場、零售商
輸入業者指的是 \'進口商\' - 這是個人想法
請諸位先進指導!
民法 191-1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這是商品製造人的完整解釋,應該可以讓我們更明白 ......
請問
與這一題有哪裡不一樣?
甲從大賣場中購買一台全新的電視,並依據其使用說明書安裝妥當,卻在使用後不久爆炸造成甲眼睛失明。關於其責任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大賣場承擔一半責任(B)僅由製造商負全責(C)僅由大賣場負全責(D)大賣場與製造商均應負責。
這題答案是:(D)大賣場與製造商均應負責
謝謝!
回應9樓,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