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已逾幾年,他方得請求離婚?
(A)三年
(B)二年
(C)一年
(D)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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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7), B(227), C(291), D(46), E(4) #143664
統計: A(2907), B(227), C(291), D(46), E(4) #143664
詳解 (共 3 筆)
#115329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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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499
有不治之惡疾。 癌症算嗎?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分裂? 憂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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