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之關係,非屬公同共有?
(A)區分所有權人對全體共有之公共設施
(B)合夥人對合夥財產
(C)繼承人對未分割之遺產
(D)夫妻對共同財產制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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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4), B(150), C(171), D(374), E(3) #143671
統計: A(1724), B(150), C(171), D(374), E(3) #143671
詳解 (共 6 筆)
#113088
例如:
公寓大廈,你在裡面買了一間套房,你就是區分所有權人
而共用的樓梯、花園、天台,這就是所於全體共有之公共設施。
這些部份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按照比例所共同擁有的設施。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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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93
民法稱區分所有權,訪間稱公寓大廈。
區分所有權人:大樓內每戶持有者(每個空間之所有權人)。
公共設施:公寓大廈走廊、樓梯、陽台等。
共有:民法分為分別共有(817~826)與公同共有(827~831)與土地法(34-1)。
區分所有建築物:依民法799III、799IV得知公同共有不適用。
建商:都走約定,依民法799IV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依民法799-1維護管理,買受人買的比例大吃虧。
區分所有權人:大樓內每戶持有者(每個空間之所有權人)。
公共設施:公寓大廈走廊、樓梯、陽台等。
共有:民法分為分別共有(817~826)與公同共有(827~831)與土地法(34-1)。
區分所有建築物:依民法799III、799IV得知公同共有不適用。
建商:都走約定,依民法799IV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依民法799-1維護管理,買受人買的比例大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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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04
(A)
參照 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IV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
參照 第668條
(C)
參照 第1151條
(D)
參照 第10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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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313
我有一個好方法可以很簡單的分清楚(區別)這4個選項喔~
(A)區分所有權人對全體共有之公共設施 : 因為人數很多 ,如300人 (300戶) ,如果300人( 互 不 認 識 ) 用"公同共有"這個法律關係的話 ,法律關係就會變得更複雜,難以釐清,不好 ,所以這個沒有公同共有關係 ( 的發明 ) 。
(B)合夥人對合夥財產 : 人數很少,如3人 ,而且三人都彼此熟悉、認識。
(C)繼承人對未分割之遺產 : 人數很少,如4人
(D)夫妻對共同財產制之財產 : 因為人數很少,如2人 ,所以法律關係比較不會複雜,關係人可以用"公同共有"的關係 。
____________
(D)夫妻對共同財產制之財產
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 ,合併為共同財產 ,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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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80
區分所有權人對全體共有之公共設施(
這是什麼意思???
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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